当前位置 > 首页 >详细页面
    联系我们

    地址:厦门市建业路35号

    联系:陈浩

    手机:

    微信:

    小程序

  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

            2023-12-19 09:11:16        753次浏览

   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:

    (一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。

    (二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

    网友评论
    0条评论 0人参与
    最新评论
    • 暂无评论,沙发等着你!
    被浏览过 526177 次     店铺编号35222544     网店登录     免费注册     技术支持:爱图书     李春琳    

    2

    回到顶部